萍乡市人民政府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萍水河主城区段(萍水河田中水库泄洪闸至市污水处理厂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划定
萍水河主城区段(萍水河田中水库泄洪闸至市污水处理厂段)防洪工程级别为2级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河道左右岸线外延50m的区域。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特此通告
萍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萍乡市山口岩水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划定
库区设计洪水位246.20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以及大坝两端周边和下游坝脚外100米,附属电站厂房周边5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
二、法律禁止行为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本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特此通告
萍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萍乡市锅底潭水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划定
征地高程455.70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以及水库大坝两端、下游坝脚外和附属电站厂房周边50米,溢洪道、输泄水隧洞进出口闸门两侧各1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
二、法律禁止行为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本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特此通告
萍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萍乡市坪村水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划定
库区设计洪水位251.63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以及水库大坝两端、下游坝脚外和附属电站厂房周边50米,溢洪道、输泄水隧洞进出口闸门两侧各1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
二、法律禁止行为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本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特此通告
萍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萍乡市枫林水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划定
库区设计洪水位158.86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以及水库大坝(含副坝)两端周边和下游坝脚外50米,非常溢洪道、泄洪灌溉隧洞进出口闸门两侧各1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
二、法律禁止行为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本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特此通告
萍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