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水利局2020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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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备注 |
1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 萍乡市水利局 | 取用水单位 | 核实取水量;取水计量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缴纳水资源费 | 20% | 1-2次/年 |
2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萍乡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单位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单位是否符合要求;核查许可程序及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核查许可是否合理;以及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情况 | 20% | 1-2次/年 |
3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行政检查 |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萍乡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 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以及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 10% | 1-2次/年 |